2024年省领导在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2023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指出:“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创造中国发展奇迹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为推动新时代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导和根本遵循。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思想精髓,破除各种思想障碍,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性质改革开放春风拂,民营经济应时生。回眸1978年,当时我国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占全球总人口68.04%、约6.5亿人生活在国际贫困线标准以下,日生活费不足1.25美元。站在历史潮头的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高瞻远瞩,将改革开放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突破口:“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的指引下,我们认识到过去几十年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经济和计划体制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改革开放可谓势在必行、应时而生。从本质上看,改革开放就是逐步认识、承认、确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基础性地位的过程,也是逐步认识、承认、培育、确立和保护民营经济市场地位和功能的过程。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明确“不能把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不能把正当的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去割,不能把国家允许的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道路’去堵”,开始“恢复集市”“放开城市农副产品市场”。1980年12月,温州颁发了中国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年全国批准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就达到10万户。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伴随着个体经济中雇佣工人、资本积累等生产关系的出现,手工、建筑、运输等行业的民营经济(其时主要用“私营经济”一词)也逐渐发展起来,1987年1月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正式提出“对私营经济也应当采取允许其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并在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同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的方针。而后,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宪法高度确立了私营(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正确认识我国民营经济的性质,需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出发,深刻理解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并决定着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影响。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