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安置中弱势群体安置难点初探调研报告城市拆迁安置工作历来是城市建设中的难题,不仅是经济欠发达国家难以解决,就是经济发达国家也没有解决的良方。由拆迁安置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处理这些矛盾占据了政府部门大量的精力,特别是城市贫困家庭因拆迁安置而造成的家庭矛盾以及由家庭矛盾激化成为的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隐患。XX县区经济和城市建设与中心XX县区相比较为落后,XX县区多、棚户区多、城市改造任务面广量大。作为XX县区,下关地处XX市的西北部,大部份属沿江地带,土地级别低,拆迁补偿少,加上下关居民收入低,贫困人口所占比例大,且多居住在XX县区、棚户区,所住房屋多数为私有房屋以及为数众多的违法建筑,房小人多是普遍的现象。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克服重重困难,在拆迁安置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建宁路西延,惠民大道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狮子山风观带等工程建设和城北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拆迁安置。特别是近期完成的小桃园风观带的拆迁安置中,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的矛盾尤为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省市拆迁政策不配套,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保证小桃园地块位于XX县区的中心地带,属棚户区,绝大多数居民是文革后期下放回宁人员,居住环境差,很多住户没有两证,违法建筑众多,居民收入低。有的居民仅靠出租违法建筑的收入养家糊口。拆迁开始后,居民们对拆迁部门依据《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3号令)不理解,强烈要求拆迁部门按照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与市政府203号令相比,在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等认定上都有新的规定,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没能及时修改,在事关被拆迁人利益的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上,省里的拆迁条例明显优第1页共4页于市里的管理办法,如省条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部份每平方米补偿1650元。而市里的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对土地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没有任何补偿,这对于XX县区有院落的住户,尤其是贫困家庭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无疑这将让他们损失相当可观的补偿款。为此,被拆迁人多次聚众到市政府上访,要求按照省条例执行,给拆迁工作带来很大影响。第二、拆迁补偿标准低,被拆迁人购房非常困难第三、经济适用房门槛过高,很多贫困户可望而不可及作为对贫困家庭拆迁安置补偿的救济途径,XX市的经济适用房购房门槛过高,把为数众多的贫困家庭拒之门外,使他们难园购房梦。XX市规定的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为,获得货币补偿金额10万元以下、人均收入在全市上年度平均收入标准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无他处住房等。这样一来,补偿款在11万以上的贫困户,就不能购(租)经济适用房。同时,经济适用房地处偏僻,套型也不合理,难以符合“分得开,住得下”的基本要求。有一个贫困拆迁户,夫妻双方均是离异后重新组成家庭的,并各带一儿和一女,都到了分房而睡的年龄,拆迁后购得的经济适用房63平方米,两室一厅,一家人难以分开居住,生活多有不便。上述在小桃园地块拆迁安置中存在的贫困群体安置难问题,还将在即将开发的XX县区宝善XX县区的拆迁安置中反映出来。如何解决城市建设中贫困户的拆迁安置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并给予解决的。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现代建设的进程,关系到改善城市环境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步发展,最终体现区委、区政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经过小桃园地块的拆迁安置实践,XX县区也在积极探索解决贫困家庭拆迁安置中实际困难的办法与措施,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要保证城市中相当数量的贫困家庭,在拆迁安置中能“居者有其屋”,并且在居住条件、居住环境上得第2页共4页到应有的改善,同时还要保证拆迁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目前,XX县区贫困家庭相对集中的片区还有宝善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