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财产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以下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材料及其制造、复制费用。以下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假设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以下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截了当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迸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或严重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第四条赔偿处理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以下方式赔偿: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②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一致的情况。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假设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工程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同时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绘;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依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