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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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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事项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项目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和《中共XX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湘发[200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财政性投资项目中财政性投资额省级l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价省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级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市级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县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均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第三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法人填写《XX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由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填写《XX省重大项目报告表》,报纪检监察机关。第四条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名称、实施项目的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地址及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期限等,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第1页共3页让项目的地址、产权关系、项目评估情况、招拍挂情况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招投标情况等;(二)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三)项目审批情况,包括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据、批准文号等;(四)税费优惠情况,包括决定优惠的单位和个人、优惠方式及金额等;(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五条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时间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在正式实施l5个工作日前;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在出让计划下达之后,正式实施出让15个工作日前。重大项目发生变动的,应随时报告变动情况。第六条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机构为重大项目报告的受理部门。重大项目由省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实施该项目的法人的,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其中,高等院校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实施该项目的法人的,分别报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项目涉及财政性投资额(评估价、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重大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及其所属单位作为实施该项目的法人的,分别报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项目涉及财政性投资额(评估价、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第七条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实施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项目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视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建立重大项目报告档案,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跟踪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第2页共3页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和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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