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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doc 22)VIP专享VIP免费

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doc 22)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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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订)(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再修订)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厦门卷烟厂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华美卷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目录页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4第三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6第四条合资经营范围8第五条产品的销售9第六条合营双方的责任10第七条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13第八条咨询服务13第九条合营公司的管理14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和职员16第十一条技术转让18第十二条商标19第十三条合营公司的设备和原料供应及购买国产部件20第十四条财务事宜21第十五条合营期23第十六条仲裁26第十七条不可抗力27第十八条保密28第十九条税务28第二十条劳动管理29第二十一条工会30第二十二条各种规定31附件附件一技术转让合同附件二商标许可证合同附件三厦门方面投资项目附件四雷诺士公司投资项目附件五批准文件(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厦门与美国雷诺士烟草公司合资建厂的报告(83)烟销字第370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海关总署文件(84)署税字第158号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三)财政部文件(84)财税字第29号一九八四年(四)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委会文件,厦特管(1983)205号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及(五)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信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六技术协议合资经营合同本合同由根据香港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公司: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诺士公司”,工商注册证号码为:6906775-000-12----B,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大厦二十五楼),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单位:厦门卷烟厂及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厦门方面”),厦门方面总代表为厦门卷烟厂,工商注册号码为:厦工商111012之三,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号码为工商企合字13032,营业地址为厦门经济特区综合大楼(以上雷诺士公司与厦门方面有时合称为“合营双方”)于1984年5月29日签署并于1985年1月25日修订,1986年3月3日再修订和签署:引言双方自1980年以来,成功地在厦门合作生产雷诺士公司的“骆驼牌”过滤咀卷烟.这一合作为双方之间未来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基于互相信任和互相谅解的精神,经过双方代表多次商讨,双方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支持下,同意成立合资经营称为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烟草专卖条例及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的法规,设立在厦门经济特区,生产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的高级卷烟.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出于进一步扩大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技术合作的意愿,同意成立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双方在商定的资本投资的基础上,建立一家经济效益好,采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效率好的合营卷烟公司,生产高质量产品,并达到良好的经济效果.在正常经营情形下,合营双方预期会取得每年不少于总投资额的年利润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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