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资买卖合同解释与分析国际物资买卖合同解释与分析(一)国际物资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国际物资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物资、支付货款的协议。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物资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假设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物资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确实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确实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物资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尽管国际物资买卖合同可按照不同标准分为假设干种,但不管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物资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根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1.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2.标的物条款也确实是指特定的合同物资,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物资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详细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关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留意详细说明物资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防止在收货这一征询题上处于不利地位。3.价格条款这是对外签订国际物资合同的又一核心征询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4.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5.支付条款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6.商检条款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7.不可抗力与免责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8.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处理,一般多以仲裁方式处理,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征询题。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签订国际物资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1.价格条件价格条件是国际物资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物资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买卖程序,节约买卖时间和费用,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展国际物资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纯熟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按照《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inco-terms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物资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1)f.o.b合同条件f.o.b.即freeon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按照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物资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那么必须从物资装船越过本人船舷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物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物资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2)c.i.f.合同条件cif即costinsuranceandfreight也称为本钱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按照这一术语,卖方必须支付本钱费和将物资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物资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物资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留意,按照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获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物资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