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3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第三条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所称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和其他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各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汇总,并以合并汇总的结果反映的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第二章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一节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第五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第1页共9页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第六条报表附注重点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二)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五)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六)部门及所属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等。第二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八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第九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权责发生制第2页共9页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第十条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二)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包括政府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等;(五)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六)与政府履职和财务情况密切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等;(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