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目录序号项目名称页码1现金损失22坏账损失53存货损失84股权投资损失115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投资损失146金融企业呆账损失177固定资产损失208无形资产损失238在建工程损失269其他资产损失2910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3211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331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汇总表34审批事项名称:现金损失审批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申请人申报时限: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5、企业内部审批资料;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7、现金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8、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9、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1、分局书面申请;2、企业提交的1-10项相关材料。审批权限: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分局审批;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审批期限:属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崇明县2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审批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各环节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现金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3、审核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4、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5、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二、市局工作要求: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回复方式: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审批事项名称:坏账损失审批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沪财企一[2000]20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沪财企一[2000]371号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沪国税所一[2003]47号转发)。申请人申报时限: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情况等。并申明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4、坏账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5、企业内部审批资料;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7、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造成坏账损失的,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