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接受各级金融办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在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经济相对发达的州市先行开展。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州(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地域名+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三)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4.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5.资金来源合法。(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具备不低于5年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五)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六)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2个阶段。第九条筹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包括成立筹备组决议、拟设立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需求、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等);(二)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1.出资公司验资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质证明)、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股东会出资决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出资公司信用情况证明、财务报表;3.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无犯罪证明(原件);(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协议;(五)拟设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股东基本情况。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七)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简历(含金融从业经历证明)。第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收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筹建申请材料并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第十一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开业申请书。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注册地址、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六)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名单;(七)符合省金融办要求的IT系统配置。第十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