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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时的人力资本分割理论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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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时的人力资本分割理论Liutinghua16@126.com一、问题的提出注意一个事实,多数妻子在婚后主动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作为夫妻共同投资的结果,丈夫承载的人力资本存量在不断提高而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从婚姻获取收益的时间不同。对于丈夫而言,他们更看重妻子的美丽、温柔、年轻、从事家务的能力以及生育能力等,这在妻子较年轻时就具有,因此丈夫在婚姻早期就能获得较高收益。对于妻子而言,她们可能更看重丈夫的责任感、事业心、智慧、赡养家庭的能力,这些素质的获取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妻子从婚姻中获得收益因此也需要更长的时间。换言之,随着时间的延续,丈夫和妻子的价值朝相反方向变化,这时常引起丈夫离婚的冲动。多数人希望能够与配偶白头偕老,但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的情况并不总是能够避免。婚姻失败的原因很多,可能某段婚姻一开始就是一个错误,双方无法实现对婚姻的期待;也可能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价值观和生活目标等发生了巨大的差异;最常见的也许是一方不能够坚守婚姻中的承诺,他们为了一己私利而破坏婚姻。例如,丈夫为了独占夫妻共同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为了维系婚姻,曾经出现过私人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不同的途径。但是这两种救济手段防止离婚的效果都十分有限。[1]如果这个承载了大量人力资本的丈夫真的和妻子离婚,此时,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微乎其微,那么,默默奉献多年的妻子必定受到损害。人力资本在传统法律中没有被认为是财产。因为,其典型证明是专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传统上,无论是立法或者司法乃至一般社会大众,都否认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具有可分配型,他们认为法定资格具有人身属性,这类资格能够证明持有者的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的是持有者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是与特定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属于人身权范围。[2]而“在民法上,人身权只能由特定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作为人身权,这类资格或证书不能转让且文凭、执业资格等不具有可分割性,也不宜分割。因此,无论这类学历或证书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它们仍是个人的,而不是夫妻的。虽然取得某种资格或学历与其家庭成员对其的支持、帮助分不开,但是,这种支持、帮助是感情关系,而不能作为要求在法律上分享利益的依据。”[3](p197)一旦将人力资本认定为人身权,必然导致离婚时丈夫独占人力资本的问题,严重损害妻子的合法权益。二、现有制度的不足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是均等分割规则,即对于双方协力而得的共有财产,夫妻拥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论双方贡献的大小,也不论夫妻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坚持均等原则,采取各半分享主义。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它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也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4]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本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法分割。因此,夫妻双方也不能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人力资本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为这种约定不能得到法院的确认和执行。不仅如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样无法解决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原因如下。首先,《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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