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21日武漢宋史年會會議論文南宋四總領所與供軍財賦的收支(中文提要)雷家聖南宋「御前諸軍」為核心的軍事體系中,負責提供軍需財賦者,則為總領所。南宋時期,設置了淮東、淮西、湖廣、四川四總領所,負責提供御前諸軍各都統司的軍需財賦。東南三總領所的職權,與四川總領所有所不同。東南三總領所權力有限,財政上的政策皆仰賴戶部之命令而行。至於四川總領所,得以「擅取予之權」,四川地區的財賦幾乎皆由四川總領所掌管,這是因為南宋行在臨安偏在東部,對於西部的四川鞭長莫及,故採取的特殊作法。四總領所之中,四川總領所,則是以四川各路之財賦,供應興州、興元府、金州各都統司的財賦需求。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則是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南西路、京西路共六路,以提供鄂州、江州、荊南各都統司的軍馬錢糧。淮東總領所的財賦,係來自江南東路、浙西路,為鎮江都統司提供財賦;淮西總領所的財賦來源,為江南東路、江南西路,為建康府、池州都統司提供財賦。故汪聖鐸先生認為:運路的分散,是南宋轉運財賦的特色。至於總領所的組織架構,總領之下,設有大軍倉、大軍庫等倉儲機構。並有審計院負責核對軍士俸祿數目,由糧料院負責發放。此外,總領所本身也從事商業活動,榷貨務都茶場、熟藥局等機構,亦由總領所管轄。故南宋的四總領所,透過對財賦徵收、支放,對南宋的軍事需求與經濟流通,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2010年8月20~21日武漢宋史年會會議論文南宋四總領所與供軍財賦的收支雷家聖一、前言宋代的軍事制度,北宋與南宋有相當大的差異。北宋時期,以禁軍為作戰之主力。不過,靖康之禍以後,南宋高宗流徙東南,軍事制度也多所更易。高宗時期,軍事組織歷經御營司、神武諸軍、行營護軍等多次調整,最後在紹興十一年(1141)之後,確立了「御前諸軍」九都統司的體制。而北宋以來的「係將禁兵」則為地方州郡之兵,重要性已不如北宋時期;「不係將禁兵」與廂兵則為地方雜役,地位更為卑下。南宋以「御前諸軍」為核心的軍事體系中,負責提供軍需財賦者,則為總領所。關於總領所的研究,本人已陸續撰寫南宋高宗收兵權與總領所的設〈置〉(《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16期,2008年6月,頁133-158)、從〈轉運使到總領所-兩宋制錢穀政策之比較(〉「國際宋史研討會暨中國宋史研究會第十三屆年會」,昆明:雲南大學歷史系主辦,2008年7月)、〈南宋四川總領所地位的演變-以總領所與宣撫司、制置司的關係為中心〉(《台灣師大歷史學報》第41期,2009年6月,頁27-68)等論文,現在再就南宋四總領所的組織架構、供軍財賦的來源、供應對象等問題,做一詳細的探討,以期使我們對總領所的組織與運作,得到更清楚的認識。二、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南宋的總領所,共有淮東(楚州,後移鎮江府)、淮西(建康府)、湖廣(鄂州)、四川(利州)四處,其中東南三總領所,設置於紹興十一年五月,至於四川總領所,則設於紹興十五年(1145)。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宋會要輯稿》記載:(紹興十一)年五月四日,詔以胡紡為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吳彥璋為太府少卿,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曾慥為太府卿,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1紹興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高宗又下詔:「以汪召嗣為太府少卿,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2從以上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出文字上的差異,以湖廣總領所為例,湖廣總領曾慥「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1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北京:中華書局,1957)41之45、46。2《宋會要輯稿.職官》41之47。所謂「湖北、京西軍馬錢糧」,指的是駐紮於湖北、京西路的鄂州、荊南、江州三都統司的錢糧,由湖廣總領所支付;而「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財賦」,則指的是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為湖廣、江西、京西諸路。據日本學者內河久平認為:宋代的「湖廣」包括荊湖南北路、廣南東西路,與明清的「湖廣」只包含湖北、湖南不同。故湖廣總領所的財賦來源,則是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南西路、京西路共六路。3這一作法始自紹興十一年總領所正式設置之前,據《宋會要輯稿》的記載:(紹興)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