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核算》课程教学大纲(2004年制订,2006修订)课程编号:110106英文名:TaxAccounting课程类别:类别选修课前置课:中国税制、财务会计后置课:税务检查、税务代理学分:3学分课时:51课时主讲教师:陆新葵、张秀莲选定教材:梁俊娇.纳税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课程概述:《纳税核算》又称纳税会计,是高等财经类院校本科税务专业的类别选修课。它是融财政税收理论、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为一体,研究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体系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相互渗透性和实践性等特点。本课程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纳税核算概述,主要介绍纳税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第二部分为各税种业务核算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纳税核算在会计处理和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掌握纳税核算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重点掌握各个税种纳税核算的内容和方法,从而把握其规律性,提高分析错综复杂的税收业务现象、处理纳税核算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方法:本课程教学以讲授为主,结合运用启发式、案例教学、课堂讨论、课程论文等方法。学生学习纳税核算,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运用已学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中国税制、会计学等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分析纳税核算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切实提高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严谨、细致、务实的优良工作作风。各章教学要求及教学要点第一章纳税核算概述课时分配:6课时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纳税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联系和区别,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达到依法进行纳税核算实务处理的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纳税核算的概念和特点,纳税核算的科目与凭证,掌握纳税核算的前提和原则,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本章教学重点是纳税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教学难点是纳税核算的前提和原则。教学内容:第一节纳税核算的概念一、纳税核算的概念纳税核算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及其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参与纳税人的预测、决策,达到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税负的一个会计学分支。二、纳税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一)会计目标不同(二)核算依据不同(三)提供的信息不同(四)会计原则的运用不同三、纳税核算的特点(一)法律性(二)专业性(三)融合性(四)两重性四、纳税核算的目标(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二)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三)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纳税筹划第二节纳税核算的前提和原则一、纳税核算的基本前提(一)纳税主体(二)持续经营(三)货币时间价值(四)纳税年度二、纳税核算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二)配比原则(三)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原则(四)统一性和确定性原则第三节纳税核算的科目与凭证一、纳税核算的科目设置“应交税金”科目属负债类会计科目。除印花税、关税及耕地占用税等不需预缴的税种外,纳税人应缴给税务机关的各种税金均在本科目中核算。“应交税金”科目一般核算程序。二、纳税核算凭证(一)应征凭证(二)减免凭证(三)征缴凭证第四节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一、纳税人的权利(一)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待(二)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四)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五)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六)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七)有权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八)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揭露、检举和控告(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纳税人的义务(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依法按期纳税(四)依法保管和使用发票(五)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六)依法接受纳税检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