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在恢复性社会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做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为此,和谐的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就成为我国各项事业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犯罪"这一阶级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由于其犯罪行为使得原本正常的社会状态被打破,如何使被打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以修复,正确的社会引导、行政的干预、政府的纾解以至于刑罚的调整等都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的渠道。其中,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一环——刑罚,不仅仅具有惩处和教育的功能,同时,通过适用刑罚可以使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心灵创伤得到慰藉,也可以使得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还可以使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正当的刑罚得以认罪伏法,真心悔罪,从而得到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重新恢复。因此,刑罚在恢复性社会关系中有着独特的功能性作用。正是因为如此,如何发挥刑罚在恢复性社会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张驰有度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面对新的形势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思考的课题。一、和谐的社会关系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冲突"和谐"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无论是在美学、哲学,还是在社会科学等领域人们都把"和谐"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因为只有了"和谐"和"协调",绘画、服装才能给人们视觉上的享受,音乐才能给人们听觉上的享受,也就是说,只有"和谐"才能被称作为"美"。而"和谐社会关系"是真正实现社会"同舟共济",体现"天地人合一"的中华民族精髓的根本。1、"和谐社会关系"的实现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目标,从此,中国共产党人也就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1)"和谐社会"思想的历史渊源。"和谐"与"和谐社会"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无论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是在西方哲学与政治理论中,都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孔子在《论语季氏》中说道:"和无寡",就是指国家稳定并不取决于人囗多少,而取决于人心是否安定。还有"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句孟子的名言,大家都耳熟能详,就是说人心向背最重要,人际关系和谐就会无往而不胜。而在西方,19世纪初期,西欧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把"和谐社会"作为未来社会的模式。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把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实验,称之为"新和谐社会",并且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提出:"提倡社会和谐"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不仅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而且是马克思主义重要理论的伟大实践,是继承与创新。(2)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中国共产党作为在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觉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重大战略任务,就是把握了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党的历史方位,把握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也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是中国各项事业建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落脚点。2、"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①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其中把"安定有序"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而"安定有序"就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具体的讲:所谓的"安定"不仅包括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还包括财产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只有具备了这些安定因素,人民群众才安居乐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