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协会章程1县中药材协会章程县中药材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县区中药材协会[-找文章到网]第二条。本会是XX县区中药材种植业民间性社会团体,由中药材经营企业及种植业农民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行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围绕中药材产业发展,开展服务。服务社会,服务千万户。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帮助农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整种植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使我县特色种植中药材向产业化发展,使农民能大胆的种植,精心的管理,产品能放心卖出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启动我县中药材市场。使XX县区地道中药材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第四条。本会接受XX县区农牧局业务指导,同时接受XX县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本会的住址:XX县区城东关路南52号XX县区兴达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楼挂牌办公(暂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组织本会会员之间,及对外与有关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进行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协作,承办党政机关委托的任务。及时为农户、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一)团体会员1、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第1页共3页企业和民办事业单位;2、国家编制内的经济、技术、科研事业单位;3、农产品加工各行各业协会、联谊会、研究会等;(二)个人会员。中药材加工业、种植大户、营销大户、企业家、职工,科技人员。(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需要,邀请关心和支持中药材产业化民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为本会特邀会员,并推举担任常任理事和名誉职务。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服从本会的管理,承担相应的义务。(三)在本行业生产经营中做出一定贡献和在本行业技术、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经乡村、业务主管部门或2个以上企业法人推荐,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一)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二)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2页共3页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每届三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经有2/3以上事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要到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