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广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第二条我局和我局审计人员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财政决算情况,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国有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对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和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我局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第四条我局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实行年度审计项目执法质量检查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我局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我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进行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第八条审计工作方案由有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编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实施。第九条为保证方案的可操作性,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第十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第十一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七)信息系统的配置、开发、使用和监督等情况;(八)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包括接受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情况;(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审计组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第十二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二)进行试点审计;(三)查阅相关资料,如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档案、互联网上的资料等;(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五)其他方式。第十三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第十四条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审前调查收集的资料、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应当作为立项类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第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即我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其中基本情况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和本级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审计的时间;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