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发〔2010〕167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两翼农户增收进行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为吸引更多的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建设,带动农户增收,根据市领导指示,决定对龙头企业带动“两翼”农户增收项目给予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根据《重庆市“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10〕60号)和《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8〕50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农〔2010〕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参与“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建设,带动农户从事种植、养殖、冷储、物流、农产品加工、农业有形交易市场建设、市场营销的龙头企业。二、申报方式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公开筛选,竞争立项。评审通过,拟予以支持的龙头企业也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其它同一企业(单位)不得重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和龙头企业直接补助项目。附件:1.项目指南2.重庆市农林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申请表3.重庆市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审核表4.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有关指标统计表5.重庆市农林业产业化贴息项目汇总表6.实施方案格式7.重庆市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龙头企业补助项目汇总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指南一、项目目标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快农业产业链的完善和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开展统一的标准化种养业生产和加工、销售,提高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促进带动的农户实现当年当地确定的增收目标。二、项目内容(一)申报条件申请支持的龙头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企业必须取得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2.申报项目符合“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总体要求,贷款用于“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建设。贷款类别可以是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贷款(征用租赁土地除外);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烟叶收购除外);引进加工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除外);农业有形交易市场建设贷款等。3.龙头企业发生的贷款必须是2010年1月1日以来在银行(或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生的融资贷款。4.申报龙头企业2010年银行(或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贷款已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5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促进每户农户增收3000元以上。申报专业合作社2010年银行(或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贷款已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1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促进每户农户增收3000元以上。5.龙头企业申报的贷款没有享受过政府贴息补助。另外,从事农业有形交易市场建设的,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二)申报数量不限。(三)申报程序1.申报企业于2010年12月30日前向项目实施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申报,市级部门直属企业向其所属主管部门申报。2.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银行利息结算回单、贷款卡号、贷款密码和是否多头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等内容按照渝财农〔2008〕503号和渝财农〔2010〕74号文件要求进行初审。3.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联合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级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直属企业的项目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申报。三、申报材料(一)申报企业分别填报重庆市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重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审核表(见附件3),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有关指标统计表(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汇总填报重庆市农业产业化贴息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三)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营业执照(可提供复印件,但需相关部门证明“复印属实”)(四)龙头企业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