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业税收迷局摘要:许多创投机构管理人在募集资金的时候,出资人都会问他们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这个创投基金,是采用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两种模式在税收优惠上有何差别?...创投业税收迷局许多创投机构管理人在募集资金的时候,出资人都会问他们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这个创投基金,是采用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两种模式在税收优惠上有何差别?事实上,这个问题不仅是出资人关心,管理人更关心。但是,针对中国创投业的税收政策,似乎笼罩着一层浓浓的迷雾,鲜有参与者能看透。创业板即将推出的消息,让浙江民营企业家周总很兴奋。多年的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经历带给他一种直觉:这是一个不容错过的好机会。周总的企业主营房地产,在全国多个省会城市开发过总量达百万平方米级别的中高档楼盘。几年前,他曾经购入一些上市公司法人股,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获得了数倍收益。同时,他还投资过朋友介绍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该公司上市后,他的账面盈利一度超过10倍。“我觉得做股权投资很有意思。去年年初,我就在和几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商谈这个事情,我准备先拿出1亿元资金委托专业机构做创投,并且逐渐使创投成为我的又一主营业务。”周总告诉记者,“但是,后来这个事情进展比较慢,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去年大盘不断向下调整,IPO暂停,让我看不到投资退出的通道,即使能上市退出,好像收益也一般;二是房地产市场的销售也越来越艰难,我的底气不足,所以最后决定暂缓这方面的考虑。”“但现在局面似乎又发生了变化。首先是最近两个月卖掉了一些房子,更为重要的是创业板开启后,未来数年内,中国将会有超过一千家中小企业上市,这些企业将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力,非常值得投资。”周总说。于是,周总开始再一次认真考虑创投投资,“4月份,我又接触了几家创投管理机构。这时,我发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没有一个人能明确告诉我究竟应该怎样交税。比如,我以个人名义或者公司名义做创投,我知道可以采用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但是,究竟应该如何交税?在交税的环节中具体能享受到哪些优惠?每个人告诉我的答案似乎都不同,而且没人能给我提供一份详细的包含纳税优惠在内的纳税流程图。”周总透露,他还问了税务部门的朋友,也没人能明确告诉他答案。“创投本来是高风险的投资,我即使拿出钱来做创投,也很难做出一个相对准确的投资收益预测,这不符合我做投资的习惯。”周总对此很无奈。那么,创投机构如何纳税?真的像周总所讲述的那样扑朔迷离吗?有哪些创投税收政策法规目前,针对创投业的最详尽的税收政策是2007年2月7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下简称“31号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31号文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一系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1号文第三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而118号文对涉及企业股权投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一则《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对“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如何纳税”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07年3月16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获得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合伙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此法所规定的优惠。2007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获得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