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制度逻辑湖南大学金融学院陈雪飞摘要:在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而其存在的可能性在于它已经存在。不应该把合作制原则或合作金融特征作为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衡量标准。互助融资是合作金融的基本目的,同时也应该是衡量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标准。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股份制合作金融一、问题的提出经过100多年来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合作金融已经遍及全球。在农村发展信用社既合乎理论逻辑,也在实践中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证实。但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我国的发展却遇到了来自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难题。从实践上看,解放后我国农村信用社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间经历了许多波折,曾几度走上官办道路,没有始终坚持合作制原则。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6年以后,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对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但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一种极为普遍的看法是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离真正的合作制还相差甚远。与些同时,少数地方已经成功地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究竟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理论上看,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界曾一度普遍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坚持合作制,但近年来则逐渐出现了一些争论。争论主要集中体现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其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另一种改革观点则刚好与此相反,认为合作制原则在中国农村金融领域根本行不通,农村信用社应该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争论的过程中,坚持合作制改革者虽然认识到了合作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却没能深入地论证其可行性,特别是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何我国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没能按合作制进行规范;而认为应该进行股份制改革者没能令人信服地否定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规范的可行性,尤其是不能解释为何在其他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能够存在的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却失去了其存在的空间。合作制还是股份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阐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制度逻辑。二、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尽管对农村信用社是实行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存有不同意见,但即使是一些坚持股份制改革者,也大多承认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具体理由不尽相同,但其中两种说法最具有代表性。一种是采用反证的方法,认为农村信用社如果股份化,则既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三农”的稳定(李恩慈,1999)。另一种则正面论证,认为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存在中小经济个体(农户和个体经济户)的融资需求,且同样在信贷市场上受到差别待遇,可以说存在着融资层面互助合作的现实需求(谢平2001)。目前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结论接近一致,只是理由不尽相同。不过,也有少数人认为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没有存在的必要。他们认为,信用社制度本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合作制并不是完美的制度选择(马忠富,2001)。的确,合作制并不完美,同企业相比,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会造成更大的“偷懒”、低效率,同时要耗费更多的交易费用;但另一方面,合作社既陈雪飞: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农村金融和中央银行理论。Email:xfchen@cs.hn.cn利用了其成员固有的当地信息源和信任资本,又利用了自我雇佣的优势,因而可以降低信息、监督和执行等交易费用,给社员带来更多的利益(丁为民,1998)。合作金融组织尽管存在着制度缺陷,但也同时存在着制度优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适应性(何广文,2001)。如果不考虑农村经济环境的影响,把现实的合作制与理想化的股份制进行简单比较,是容易得出合作制不如股份制的结论。但现实是,合作制尽管不是一种完美的制度,但他可能是更适合于农村信用社的一种制度选择。综观世界各国农村,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比比皆是,而股份制的商业金融机构则难有作为,这从一个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