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本章作为所得税类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税种之一。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都出过,特别是计算题、综合题,均有一定的难度,本章每次考题在5题左右,分值也在10分左右。•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除了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外,主要应熟练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源泉扣缴以及税收优惠和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等内容第十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历年分值分布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合计2001年1分1分2分9分13分2002年1分2分8分11分2003年1分1分8分11分•本章难点问题是:应税所得额的调整、成本费用列支范围与标准、不予扣除项目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内容、定期减免与弥补亏损的综合运用、再投资退税计算与管理。•同时要注意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的关系,它们在征税对象、税负总体水平、计税原理等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只是适用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本章变化内容:1、根据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教材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P326-3272、在税收优惠中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这个内容原来就有,2003年的教材遗漏了,2004年又放进去了)。P3283、在税收优惠中根据国税发][2003]60号文件新增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税收优惠。P331-3324、在税收优惠中根据国税发[2003]61号文件新增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P332••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11.纳税人.纳税人•①外商投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②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部分•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计算纳税的,中方按内资企业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2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P310-31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P310•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的“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属于“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二、税率税率P311P311•(1)企业所得税率为30%;•(2)地方所得税率为3%;•(3)预提所得税率10%。(一般不得减除费用,对于转让收益可以扣除原账面价值。),(源泉扣缴办法)•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311•(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余额。•税法所说的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2、经营收入可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1)分期收款方式:可按交付产品或开票日期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区别于内资)•(2)建筑、安装、装配、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