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退守与反击:波斯纳眼中的法律经济学吴洪淇没有单独哪一种进路,包括法律经济学,能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理查德·A·波斯纳引子法律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的一个学术流派。从20世纪六十年代诞生以来,法律经济学运动在不断壮大的同时也招来各方的非议。特别是其中的一个支派的领袖的波斯纳法官,由于将经济学方法广泛应用于法律各个领域,甚至越出法律的界限“侵入”了其它社会现象,进而成为全美法学界最受争议的法学家。三十多年来,波斯纳以其丰产的著述为法律经济学的诞生、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可以说,波斯纳整体著述是美国法律经济学发展的一个缩影。但在其庞大的著述中,并非对法律经济学持僵化不变的观点,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波斯纳开始法官生活的1981年可以作为一个分界点。[3]在以后的学术著述中,波斯纳更多地融入了自己的法官经验和感悟,这种生活所产生的学术变化在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得到了集中体现,产生波斯纳牌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4]而《法理学问题》的第十二章恰恰是自己老本行的一次回顾、总结与反思,在波斯纳对法律经济学的著述中处于枢纽地位。因此,本文将《法理学问题》第十二章“法律的经济学进路”作为核心解读文本考察一下波斯纳眼中的法律经济学。但由于波斯纳对法律经济学的著述是一个动态的流变过程,因此在行文中,笔者会将这一章节的内容与波斯纳前后的著述联系起来来加以解读。波斯纳牌号的法律经济学进路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确立了一个中心追求是:考察法律的确定性。[5]在这种中心追求下,本章被赋予的任务是考察法律经济学在追求系统阐述一个既能解说司法决定又能将之某个客观的基础之上的司法正义概念的过程中效果如何。[6]当我们把这个任务置放于本书的宏大背景中来考察时,我们可以将这一任务简化为考察法律经济学在追求法律的确定性的效果。波斯纳并没有预设这种追求一定能成功,他似乎抱着一种求证的态度、一种波普尔意义上的证伪精神追求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在第十二章地第一节“经济学进路”,波斯纳主要是重申了自己以往的法律经济学观点。要把自己的法律经济学进路“推销”出去,使之成为人们所接受的用于理解法律的进路,波斯纳需要做两方面工作:其一,完善法律经济学本身的理论;其二,能够将这种理论成功且优越地用于解说并预测复杂的社会现象。没有较为融贯的理论基础,法律经济学就无法成为一种学说,只能是一种思维的碎片。而如果无法证明这种理论在解说并预测社会现象上的优越性,这种理论就不值得人们去追求。在前一方面,经济学或许能够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对于后一方面而言,法与经济学要做的也许更多。这一部分工作潜含着两类不同工作:首先,从实证的角度来解说社会现象,勾画出其内在的经济逻辑;然后,才能以这种理论来预测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判决(这更多的从规范的层面上来说的)。崇尚实用主义的波斯纳自然非常明白他的目标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之所在。对于第一个问题,他主要把精力集中在他的理论的两大基石:理性人假设和财富最大化。而对于第二个问题,他主要用法律经济学来解说立法和司法过程,以此为范例来说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解说力。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一、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在本书中,波斯纳一如既往地将理性最大化这一假设扩展到人类行为的各个领域。这个假设就是: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者是例外)在他们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7]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理性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理性并不相同,这里的理性更多指的是手段合乎目的,而不是对问题的仔细思考。与这一假设紧密相连的是,什么构成了满足的变量?波斯纳提出了“财富最大化”这一概念。也就是说一个理性人总会追求其自身财富的最大化。这里所说的财富也非我们通常所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