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摘要………………………………………………………………………1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分析……………………………2(一)主体资格认定的情况……………………………………………3(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5(三)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方面…………………………………………5(四)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6二、股份企业的人员挪用公款该如何认定……………………………8三、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问题……………………9四、关于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的情况分析……………………………11五、“借贷”挪用法律责任情况分析…………………………………12(一)“借贷”挪用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13(二)“借贷”挪用属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14参考文献………………………………………………………………15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试析挪用公款罪若干法律问题【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即挪用公款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经济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重点对该罪的构成及几种有争议的问题做些探讨和研究,阐述下面五个问题:一是分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存在的几种情形;二是对股份企业的人员挪用公款该如何认定进行分析;三是对挪用公款不退还所存在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做探究;四是认为把挪用公款罪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的客观要件,是违反了刑法立法目的,有驳刑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并要求取消具体用途来定罪;五是剖析了以合法的借贷名义形式掩盖其挪用公款的非法行为。【关键词】挪用公款罪主体资格公款构成要素客体借贷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罪,是当前经济犯罪中较为普遍、也较为典型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犯罪,是由贪污罪分化而来的一个罪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第2页共17页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7页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正式以法典的形式规定此罪名。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经济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检察业务实践中通常遇到的。因此,本文重点对该罪的构成及几种有争议的问题做些探讨和研究。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分析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形势的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追求高度物质生活享受以权谋私,大肆挪用公款进行挥霍,甚至动用公款从事营利,搞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创立的一个新罪名----挪用公款罪。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上述的定义,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似乎十分明确,而在法律实践中却并非如此,笔者对该罪的几种特殊身份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认定及其客体、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做个分析。(一)主体资格认定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以外,其他任何自然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第3页共17页第2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7页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