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2)53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经全许办(2002)83号文批准,增加“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监督检验站”承担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现将《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环氧乙烷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环氧乙烷产品。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100723电话:010—84885201,010-84885009传真:010—84885201网址:www.cpcia.org.cn联系人:陈瑞英、杜玫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以下简称有机产品审查分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有机产品有关工作:负责起草、向企业宣讲《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承担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北京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话:010-64270352传真:010-6422866l联系人:范彦如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环氧乙烷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环氧乙烷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北京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话:010-64270352传真:010-6422866l联系人:范彦如3企业取得环氧乙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