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建设单位: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评价单位:株洲市环境保护研究院二0一0年五月第一章总则1.1项目由来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市港口镇中港塑料加工厂”,位于港口镇民主村木河迳工业区,占地2000m2,投资8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涉及废塑料进口。年利用PE、PP塑料边角料加工PE、PP粒900t。现由于所租用厂房土地已被收购用作房地产开发,企业拟搬迁至中山市港口镇下南村锦胜围,搬迁后项目塑料粒产量不变,并在原有的基础增加新料注塑件(化妆品瓶盖等)200t/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粤府(1994)第57号文等有关法规,该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此,建设单位特委托我院承担其搬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接受委托后,我院组织了课题人员对项目拟建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调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写了《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并根据中山市环境学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修改,修改后完成了《中山市中港塑料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呈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1.2编制依据1.2.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0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3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2.2全国性法规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3)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0号令,1993年8月1日);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第1号令(2008年);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12月17日);9)环发[1999]296号《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9日;10)环发[2005]15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1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12)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1行)”的通知》;1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