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屡屡发生,银行与个人法律责任分析晚上正在睡觉,突然传来短信铃声,“您尾号为XXXX的银行卡号于01:18在开封取款8888元”的信息内容顿时让睡眼惺忪的你清醒不已。目前,诸如此类的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导致储户与银行对簿公堂的纠纷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纠纷,笔者在调研中觉察,银行经常以“银行无过错”、“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适用先刑后民”等理由回绝赔偿;而储户个人那么往往以“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平安的义务”希望得到全部赔偿。那么,在银行卡被频频盗刷之下,银行与储户都负有什么法律责任呢?储户在觉察银行卡被盗刷后应该如何做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呢?案例: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88后白领刘莉正在客厅和儿子做游戏,突然他的收到了来自银行的一条账户存款支取短信。接到短信后,刘莉抓紧打开钱包,觉察银行卡在本人钱包中,并没有丧失。因此,刘莉抓紧给95533客服打要求挂失,在此期间刘莉又接连收到多条存款支取短信,导致共计18600元人民币被取走,外加异地支取收取费共103元。随后,刘莉打开定位,让老公协助拍下本人借记卡在四周且在北京的照片,并拨打110报警,当天在银行卡开户行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立案。在与银行就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莉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人18703元损失,其中含有103元异地取款手续费。关于刘莉的诉讼恳求,银行不同意赔偿。银行认为银行卡被盗刷的诈骗案件在公安机关未侦破之前,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及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由于使用不当被别人盗取信息和密码是否存在泄漏均无法查实,按照“先刑后民”法院应中止审理。此外,借记卡通过ATM机取现或转账需要银行卡和密码缺一不可,原告密码泄漏具有一定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不违犯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平安的平安保障义务。该案中,银行对储户借记卡被盗刷的行为未能进展系统识别,关于储户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原告18703元经济损失。【征询题一】银行“先刑后民”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的辩论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二者并不存在谁优先的征询题。在刑民穿插案件的处理顺序上,可以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多种处理方式。作为上述处理方式的一种,“先刑后民”是有其适用条件的,与同一法律事实有互相牵连关系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存在时,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按照的时候,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法院才可适用“先刑后民”原那么,裁定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案,再接着审理该民事案件。而该类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诉银行这类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基于储蓄存款合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适用“先刑后民”。案例二:今年已经奔四的郭女士是一个个体工商户,2015年年初,郭女士在北京运营的店中突然收到95599的短信通知,本人持有的一张农行借记卡在广东佛山完成一笔消费买卖,金额为8万元。后经查询,该借记卡消费系在广东佛山完成,且刷卡买卖签字并非郭女士书写。为此,郭女士抓紧打报警,并抓紧到农行营业厅修正了密码并将剩余现金取出。关于8万元的损失,郭女士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农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8万元。对此,农业银行辩称卡被克隆不是本人提供的信息,郭女士负有妥善保管买卖密码的义务,银行不对任何因客户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女士在农业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与农业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通过原告举证可知涉案银行卡在盗刷期间郭女士不在盗刷地点。农业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储户买卖平安,应对郭女士借记卡被伪造盗刷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在郭女士未举证证明农业银行对密码泄漏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买卖密码系由郭女士设定和保管,故郭女士应自行承担密码泄漏的风险和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