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执行款强制执行申请书增加执行款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银**,**县工商局干部,住本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申请人:刘**,**县糖业公司职工,住本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被强制执行人:韦**,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职工,住**镇**路1号。联系电话:****。被强制执行人:饶玉兰,女,**县**苗圃职工,系韦**之妻,住**镇**路1号。联系电话:****。执行依据。****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XX)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金额。伍万玖仟元(59000.00元)。增加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12月23日向本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饶玉兰出庭应诉,被告人韦**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20XX年7月5日县人民法院以(20XX)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人银**、刘**本金及利息柒万柒仟元(77000.00元)。两被告人逾期没有上诉,(20XX)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人银**、刘**于20XX年9月向本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向**县**苗圃发出执行函,**县**苗圃财务即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书,从20XX年1月扣发被告人饶玉兰月工资500元。现已执行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尚有伍万玖仟元(59000.00元)未执行完结。当初饶玉兰以其月工资1500元收入,需要抚养女儿为由,每月还款500元。现饶玉兰工资收入从1500元月增加到2500元,并且女儿已参加工作,现今已无家庭负担。根据饶玉兰本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申请人银**、刘**特要求法院增加执行金额,由原来的每月执行500元,现要求每月执行1000元。请人民法院审批。此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2页申请人:银**、刘**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