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后来又对美国合同法产生影响并最终为其所接受。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则把“根本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一个主要依据,从而使这一制度具有了国际性。“根本违约”的概念最先出现在国际性公约中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8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该草案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实质性损害”即为根本违约。由于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美国法中“重大违约”的翻版,所以在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各国代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这一方面反映出各国对于根本违约这一概念在理解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一概念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性。正如一位代表所说,根本违约事实上是《公约》的重要支柱之一。一、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按照《公约》第25条的定义,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的这种违约直接损害了受害方对合同的预期利益。当然,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此类后果不在此列。然而,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要求对“根本违约”有一个清楚而又具体的认识,而事实上仅靠《公约》第25条款所下的定义人们还无法鉴别各种违约的具体情况,况且如何理解《公约》第25条款内容的确切含义本身就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甚至人们在实践中已经形成这样一种看法,认为任何成文法都无法对根本违约下一个确切的定义,这一任务看来只能由案例法解决。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分析《公约》第25条款对根本违约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这一定义包含着两个要素,一是“根本违约”使对方完全失去了本可以从合同中获取的利益,简单地说就是损害了预期利益;二是违约方应当预知违约后果,简单地说就是预知性。下面我们试着对此做逐一分析:1、损害预期利益《公约》没有给出“损害”一词的确切含义,但不管怎样,这里的“损害”决不能仅仅理解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的物质损失。“损害”一词应有更广泛的含义,它还应包括给对方造成的非物质损失,如失去客户、失去销售机会或引发争议等。不过依照对《公约》第25条的理解,根本违约所造成损害的重点是受害方对合同的预期利益,即“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就是说,一方对合同预期利益的实现程度是判断另一方违约造成损害的核心标准,既然合同决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的预期利益应该成为判断是否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判断违约方违约的标准既不是受害方的个人利益,也不是主观利益,而是能够从合同自身中评估出来的预期利益。不过依照对《公约》第25条的理解,根本违约所造成损害的重点是受害方对合同的预期利益,即“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就是说,一方对合同预期利益的实现程度是判断另一方违约造成损害的核心标准,既然合同决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的预期利益应该成为判断是否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判断违约方违约的标准既不是受害方的个人利益,也不是主观利益,而是能够从合同自身中评估出来的预期利益。第3页共8页第2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8页在一些国家法庭审理解除合同的案例中,法庭常常认为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资物倘若还能移做他用或再转售,就没有严重到完全剥夺了受害方应从合同中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它救济方法,而不能宣布解除合同。法官对此的解释是,这样做符合《公约》预先确定的目标:尽量挽救合同。但事实上这样的解释使买方和卖方都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当买方将一桩根本违约案诉上法庭,买方同时也就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买方必须保留好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以避免失去“宣布解除合同"的权力;另一方面,买方又必须尽快将卖方交付的有问题货物转售出去或转做他用,以求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