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辩护审讯长、审讯员:受被告人A的委托,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A的辩护律师。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恳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一、我们对被告人A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个罪名没有意见,被告在庭上主动说明愿意认罪伏法,并愿意缴纳罚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作用有限,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本案当中,被告涉嫌的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别人组织妇女卖淫,即为别人施行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制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了对组织别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归根结底是对组织卖淫行为的一种协助行为,那么,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的严峻程度也应当以协助行为在组织行为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来考量。结合本案实际,从公安笔录当中能够得知,本案中,一个完好的组织卖淫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募、雇佣卖淫女,二是操纵并治理卖淫女在桑拿中心从事卖淫活动。招募、雇佣卖淫女能够细化为招募卖淫女、收取治理费、商定提成、发放工资奖金等行为,操纵并治理卖淫女的行为那么能够细化为规定上下班工作制度、组织卖淫女培训、提供卖淫器具接待嫖客、吧台登记、通知小姐上钟、巡查房间、清扫包厢卫生、收款结账等工作。而被告人A尽管叫做主管,但事实上际负责的工作是特别有限的,主要也确实是接待嫖客、通知小姐上钟、清扫包厢卫生等行为,而其他工作均由别人专门负责。而且桑拿中心有两个主管,相应的接待嫖客、通知小姐上钟、清扫包厢卫生等工作也有两个人在负责,因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的协助行为在组织行为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是特别有限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三、依照卷宗的材料,被告人A受雇于桑拿中心期间,只拿固定工资,没有任何卖淫收入的提成,所有的卖淫女及工作人员均是由别人招募而来,归根结底,陈某也只是一名桑拿中心的雇员。四、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全部案情,其已对本人的行为后果有了深入的反省和认识,案发后被告人深感懊悔,愿意上缴所有非法所得,缴纳罚金,以弥补过错。因而,恳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酌定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分。五、被告人A家庭贫困,父亲双目失明,常年卧病在床,被告本人也患有先天分心脏病,常年需药物操纵治疗,家中光是看病就一笔特别大的费用,被告人A赚得的钱全部用于治疗疾病、小孩读书及家人生活所用,并非用以挥霍,A走上这条犯罪道路也有许多现实生活的苦涩和无奈。由此恳请法庭本着惩处和教育结合的刑罚精神,考虑被告的身体情况,及家中卧病老父与年幼的小孩需要照顾,给被告人一次改正自新的时机,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对其施行缓刑。感谢审讯长、审讯员。(本案公安侦查阶段指控罪名是组织卖淫罪,并已施行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关于被告人A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机关采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最终一审讯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