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反思与构建》读后感观其全文,作者选取了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这一块,就其中的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著作权立法现状和国外立法与实践对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如美国著作权法中四要素的借鉴),和新判断模式的设想(原则+要素+规则)再细酌其则,试作一些解析。作者先是从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几个立法模式不同总结出了三种制度构成模式:即是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和两者相结合。经比较后,作者指出因素主义因其对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具有灵活性和概括性,但是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也失去了社会公众的预测性;而规则主义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但是容易造成立法的滞后。不过这也是学界的共识,也算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处的一部分表现吧。接下来是论文的核心之一,即作者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里的几个条款不足之处的一些反思,并结合当今经济社会上对其他一些合理使用行为进行了举说。简要总结下,从作者提出有疑问的几个条款来看,有三点。1.使用目的中非盈利要素的添加;2.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3行政权力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关系。作者还对“附带使用”、“滑稽模仿”、“改写”等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未作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补充与简要说明。除了作者提到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那些应该规定的行为和著作权法第22条里规定的条款之外,还有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点,由于网络本身的传播速度极快,而且网络上的内容很容易被大量复制使用,而且成本极低,有自由和信息共享的天性,这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其判断标准也经历着磨练,这可以在国外对于网络侵权的一些判例法里面可以见到。不过也有学者对此进行过专门的研究,第1页共2页详见论文《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此不赘述,只引用一句里面的话“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体现公平、正义、具有经济理性和反垄断特性的制度设计是任何国家都不能漠视的”。我觉得把合理使用制度同反垄断制度结合作法理上的比较很有趣,也从另一角度说出了合理使用制度涉及很多关于著作权经济性的一面,和“权利垄断”对社会的影响(有点扯远了)。最后呢,我比较认同作者对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的意见和设想。利益均衡作为著作权法判断是否合理使用的原则很适合,毋庸置疑,利益均衡于著作权人于公众之间才能既保证著作权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垄断利益,又能保证公众获得了知识,激发创作,提高社会文化水平。还有就是“四要素”的借鉴,这正是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判断中缺失的灵活性与概括性。规则的制定适用于直接而准确的司法判断。此文完参考论文《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来自网络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