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条款《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一)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忽然发生,导致或者也许导致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用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原因,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尤其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也许导致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原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如下统称建设项目)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也许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汇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汇报或者预评价汇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动工建设。《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成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既有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顿;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协议。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详细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如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