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日岗位纪律考核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根据国家及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制度。一、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执行请假制度。请假期满,应当到给假领导处按时销假。未能按第1文秘版权所有时销假的,视为假期的继续。未经请假,无故不按时上班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个工作日(一个工作日即为一天,下同),即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见附表)。旷工满天的,还应当扣除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未满天的,不享受当月误餐补贴;旷工天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天逾期不归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所有请假、销假,均应到局纪检组备案。⒈事假。工作人员因事不能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每人每个月的事假不能超过一天。事假的时间计算可分为小时、半天和全天,累计满小时的,即视为一天。事假无故超过一天的,超出的时间按旷工处理。极特殊情况下(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生病住院需要本人护理等),事假需天以上的,需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事假期间按旷工扣款标准的%处理。同时,事假超过天不足天的,还应当扣发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以上的,不能享受本月误餐补贴。科员申请事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应当经过主管局长批准。正、副股(所)长申请事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事假,应当经局长批准。⒉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病假。每人每个月的病假一般不能超过天。确因病情较重不能上班的,应当有正规医院(不包括个人诊所)的诊断书或者主治医生开具的病休建议书。病假的时间计算比照事假。病假期间的误餐补贴比照事假处理。科员申请病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天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正、副股(所)长申请病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病假,应当经局长批准。⒊学习假。工作人员因参加各种非公派的函授、刊授、进修等学习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学习假。每人每个月的学习假不能超过天。学习假的计算方法比照事假。逾期应当作为旷工处理。⒋产假。对计划内生育的育龄妇女,自生育之日起应当按规定申请产假。产假标准按照《XX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逾其应当作为旷工处理。产假期间不享受工作人员误餐补贴。⒌婚假。工作人员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申请结婚的,应当申请婚假。婚假按照《XX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逾期应当作为旷工处理。科员申请婚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局长。正、副股(所)长申请婚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局长。⒍丧事假。工作人员因亲属去世而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丧事假。丧事假一般为天,特殊情况不能超过天,逾期作为旷工处理。科员申请丧事假的,应当经股(所)长批准。正、副股(所)长申请丧事假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局长。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丧事假的,应当经局长批准。⒎其它假。工作人员因其它正当理由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其它假。其它假期的时间、核定,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以上条款执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同上。⒏基层所(队)应当设立“请、销假登记册”,并应掌握在所(队)长手中,以备局纪检组随时检查调阅,并为进一步的处理保留依据。二、签到、签退制度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班、下班,应当执行签到、签退制度。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到(迟到)、签退(早退)的,每次罚款元。因公出差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应当在出差前报纪检组备案。因执行任务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应当在执行任务前或执行任务完毕后及时向纪检组说明情况,以便备案。基层所(队)应当设立“签到簿”,并由兼职纪检员负责签到、签退,局纪检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第1文秘版权所有三、学习制度每周五的政治、业务学习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的必要手段。特别是政治学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