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县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范围:(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XX县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