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地方政府立法的质量地方政府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作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重视并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下面,结合本人多年的工作实践和学习《纲要》的一点体会,谈一谈如何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地方政府立法质量的一些粗浅认识。一、树立现代意识更新立法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地方政府立法的质量,关键要用现代意识和新的观念去指导立法的实践,使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的规章适应改革的需要,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在地方政府立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理性层次。首先,在立法观念上,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市场权利为本,加强政府以服务为宗旨的意识,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即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关系上,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关系上,以市场竞争优先;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关系上,以社会自律优先。决不能通过立法将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强加给政府,影响政府正常履行职责。其次,在地方政府立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在立法中要充分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须追究的原则。第三,在立法的功效上,要正确处理好惩罚与引导的关系,要改变片面强调法的惩罚功能,忽视法的鼓励、评价和引导功能的倾向,注意发挥法的引导、激励作用。地方政府立法要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机制,创造一种环境,通过确立供人民自己判定是非、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要注意模式与后果的衔接,科学地设定法律责任。二、坚持立法标准提高立法质量目前,我国立法制度已基本健全完善,但在地方政府立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立法取向上,管理的特色太浓。强调行政管理、行政强制、公共义务过多,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二是立法层次不够高,重点不够突出。立法计划的设定往往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适应推进保障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与人的发展;三是地方政府立法制度还不够科学和完善。立法程序还不够透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制度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够完善;四是部门利益倾向在立法中还有反映。争审批、争收费、争机构、争垄断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地方政府立法要实现反映客观规律、为多数人所认可、得以较好实施的目标,就要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改革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怎样提高立法质量。本人认为,第一,要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地安排立法项目。地方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始终立足于同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进行,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立法计划、提出立法项目,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地方政府立法与地方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要站在本地区全局的宏观高度,从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克服选题立项方面存在的随意性和受利益驱动提报立法项目的偏向,坚决不搞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在地方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在立法计划的编制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认真审查、统筹安排,严把立法选项关。同时,要广开视野和渠道,广泛征询立法建议和意见,扩展群众立法的参与度,使立法计划更加科学可行。在立法选项上,一定要辨证地把握好立法数量与质量、效率与效益、质量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