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助管理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发挥基金效益,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根据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开展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对收治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第三条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第四条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由卫生局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红十字会、县医学会等部门参与的议事决策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疾病应急救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县合管中心为县级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县级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治费用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负责接收县红十字会转交的捐赠款。第五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在县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弃婴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程序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1-第六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三)弃婴的应急救治费用。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患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应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第七条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治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患者,应及时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确认患者身份,医疗机构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将身份确认情况反馈收治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收治医院应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附件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申请(一)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对救助对象进行了急救。(二)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药学、护理、财务、医保、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委员。-2-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汇总各临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组织定期召开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到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三)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后,按季度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上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四)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救治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批表》;2.申请机构所在地派出所无法核实患者身份的声明或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患者所提供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社会救助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困难群体证明复印件;3.急救费用清单;4.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证明;5.县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审核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请到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救助对象是否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3-(二)医疗机构实施的急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四)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公安机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