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1、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具体包括:(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场、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经营承包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调解、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4)主持调解各类纠纷;(5)解答法律咨询;(6)代写法律文书;(7)协助办理公证:在公证处指导下,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8)办理见证: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9)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10)禁止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禁止办理公证业务,禁止处理民间纠纷。2、法律服务所主任岗位责任制(1)主持本所全面工作。(2)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3)管理指导本所工作,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4)做好全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5)加强调查研究,注重总结经验,不断改革创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6)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争创先进文明集体。(7)搞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基层法律工作者守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2)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守,秉公执法。(4)恪守职业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5)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6)廉洁服务,克已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7)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8)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9)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10)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指导和帮助。4、法律服务所工作纪律(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聘请办理法律业务,不得私自收取报酬和其它费用。(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和当事人的不宜公开的情况。(3)出庭代理就遵守审判、仲裁和调解活动的正常程序。(4)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乡镇、法律工作者名誉和当事人佥权益的活动。5、法律服务工作者纪律(1)不得私立章法。(2)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不得对当事人施行中变相施行处罚。(4)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5)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告。(6)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6、法律服务所工作原则和纪律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并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得横蛮无理,刁难群众;(2)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得偏听偏信,歪曲事实;(3)依法办事,忠于职守,不得私立章法,徇私舞弊;(4)廉洁奉公,不得贪污受贿;(5)按规定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敲诈勒索;(6)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7)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