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养老社保制度建议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要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加快社会新农村建设步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关系到农民目前和将来的生活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必须放在头等重要地位的基本任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要确保我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推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各方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一个权威性的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同时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城乡有一定差距。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基本缺位的现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二、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首选,其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其次,分人群实施。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其人群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是不同的,针对这一点,必须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四、政策的转换、衔接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项原则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转换、衔接。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详细转换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完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体现。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转移、衔接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转换、衔接提供技术支持。五、基金管理及监督农保基金以市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财政部门应设立农保基金专户,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农保应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