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节选)一、带薪年休假制度:文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1.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带薪年休假条件及休假天数(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3.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1)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6.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省人社厅解释口径:可在工作年限满的当年按照变动后的年休假天数享受,对当年度12月份工作年限满的,由于次月跨了一个年度,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7.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病假制度:文件依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78号)、《市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资后若干问题的处理》(甬人社发[2013]22号。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计发: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2.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的计发:病假期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减半发放(每月工作日为21.75天)。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1956国人字第0055号)。三、事假制度1.事假期间,生活补贴照发,旷工可或无故不在岗期间,扣发生活补贴。2.事假、旷工可或无故不在岗期间,岗位津贴按当月在岗位情况发放,其中当月旷工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4.事假的管理(1)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后才能再请事假。(2)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3)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四、职工探亲假制度(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或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5)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①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③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④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⑤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6)探亲假其他有关规定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