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XX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法治交通进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中在编在岗、持有执法证,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前款所称执法人员包括港口行政执法人员。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履职准则,严格遵守《XX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XX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纪律严明;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第二章录用第七条交通部门录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第八条报考交通部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国民序列教育的大专以上学历;(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执法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九条新录用上执法岗位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试用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执法。第三章培训第十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计划由省交通厅制定;在岗执法人员更新知识培训计划由各级交通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预算,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第十二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类别:(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学习执法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军事训练。培训时间不少于36o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参加新执法门类岗前培训中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更新知识培训。学习基础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业务知识、职业道德规范、计算机知识等,并接受军事训练。具体培训内容由各级交通部门根据本地区、本执法门类执法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人员每季度学习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实行登记制度。参加岗前培训的人员以及参加跨执法门类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合格,由省厅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由培训组织单位在《执法人员手册》上登记。执法人员自学的内容,由所属交通主管部门采用季度抽考等形式进行考试考查,经考试考查合格的在《执法人员手册》上登记。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由省交通厅组织。执法人员更新知识培训由所在单位和所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执法单位领导及执法骨干的专项业务培训由省交通厅和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行业管理机构分级组织。第四章考评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的考评每年12月下旬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考评结果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报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考评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