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暴力手段追讨个人合法债权是否触犯刑律?征询:我与高某是朋友关系,两年前我借了3万元人民币给高某,并立有借据。借款到期后,通过屡次催款未果。我就和朋友二人在平南城区强行用车挟持高某到平南县官成镇横岭村村内一空地,用电线抽打高某的腿部,并用刀砍伤高某背部,强行拉走高某所有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作为抵债。事后一个月,我又以同样的方式,与朋友二人借故将高某由平南县城区强行用车挟持到平南县官成镇新建村的废旧瓦房内索取债务,并对高某拳打脚踢,用硬泥块将高某的手指砸伤。事后我有些害怕了,不明白本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广西平南廖某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欺侮情节的,从重处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迫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消费、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进犯的客体是别人的身体自由权。法官提示:廖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廖某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分。按照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遭到法律保护,高某拖欠廖某的债务,廖某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处理。比方基层人民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应以如此偏激的方法,采取暴力非法拘禁别人,触犯国家刑律。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