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一、伤亡事故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造成员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2.重伤事故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能引起人身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二、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伤亡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安全、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四、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五、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质安部组织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及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六、死亡事故由企业上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执行。七、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依据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度解释修订权属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1月4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