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沙口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进程,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监委会是根据民主监督的原则设立的,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监督职能,并直接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第二条监委会由5人组成,实行民主选举。有下列情况不宜进入监委会: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未满二年的;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活动,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章建房、打架斗殴、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行为,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村会计、村出纳及其近亲属的村民代表不得担任监委会成员。第三条监委员只有监督职责,对村级重大事项只能对村“两委”提供建议或意见,不能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的工作。第四条监委会对本村行政事务享有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经村党支部授权对村级党务进行民主监督。监委会开展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监督工作,不参与工作决策、工作实施,只负责工作实施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村干部的任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切实推动本村各项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第五条监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监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过半数委员同意即可通过该事项。第六条监委会履行以下监督程序:(一)村级制度修订程序。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表决,村委会自行修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制度的,监委会有权提出建议,纠正制度修订程序。(二)村务公开审核程序。监委会对村级各项事务财务的公开内容进行先期审核,以公开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三)听证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或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及村“两委”执行制度情况存在疑义的,经1/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监委会可以书面形式建议村两委进行听证,实施监督。如村“两委”7日内无不正当理由不作出听证决定或解释,监委会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民主考评程序。每年年中、年终,应进行村干部“述、询、评”活动,监委会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考评工作,并汇总、上报结果。(五)村干部罢免程序。对村民测评不满意票超过50%的村干部,监委会有权提请村“两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第七条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情况等。第八条如遇特殊情况,有5人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对某项工作或重大决策质询的,监委会有权组织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查询,做出答复并公布。对查询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报请村党支部或向上级机关反映。第九条监委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因监督不及时而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