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制度之浅谈什么是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是之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即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目的在于阻止特定财产的执行。一、案外人异议提出主体是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的财产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案外人异议的事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1.对生效裁判指向的标的物权属有异议;2.认为执行行为影响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使用权而提出异议;3.对裁判并未涉及但执行过程中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三、案外人异议期间:执行过程中【从执行开始后到执行完毕这段时间】。四、案外人异议形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五、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a.异议理由成立的:①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涉及法律文书本身执行力问题】;②法院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b.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继续执行】。2.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a.案外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①法院可以准许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②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b.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六、案外人、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能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1.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七、案外人异议诉讼:1.被告确定:a.案外人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b.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c.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d.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2.管辖:a.案外人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b.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3.审理:a.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①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②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b.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①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②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4.诉讼期间执行。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a.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b.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c.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