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一、专家的资质认定及聘用形式1、资历要求从事化工行业(包括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仪表等)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化工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2、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3、认定程序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符合第1、2条中专家资质条件的人员,可填写《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附件一)申报,经企业审查合格上报,审核公布。4、聘用形式企业应结合实际,主动委托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可直接聘请本企业的专家;如本企业无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从同行业企业或专家库中聘请,也可从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参与企业专家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一般化工企业聘请2-3名专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聘请3-5名专家。企业应与聘请的专家或其外聘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实施专家安全生产检查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时间、内容等。其中,凡是与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的,必须在协议中载明所指派的专家姓名,企业专家聘用协议应在安监局实施报备。二、专家的工作任务(1)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参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3)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为应急演练提供指导服务工作;(4)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5)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三、专家的组织管理为促进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的规范有序,安监局对专家所在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1、安监局的管理职责(1)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2)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定期更新专家队伍成员,对专家进行资格确认和解除、公示、考核;(3)组织制定专家工作计划,检查、考核专家工作情况;(4)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任务;(5)适时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专家工作;(6)其他在专家管理方面的职责。2、专家所在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1)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并在安监局报备;(2)对申报的专家资质等进行确认;(3)为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4)定期对专家安全生产检查效果进行考核,确保专家安全生产工作质量;(5)其他在专家管理方面的职责。四、专家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上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定期委托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1、检查频次。采用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企业聘请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橙色等级的企业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蓝色等级的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的专家不得少于2名,其中应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2、检查内容。专家安全生产检查,应着重针对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每次专家检查结束后,必须如实填写“专家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专家检查意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回复反馈意见。3、隐患整改及复查。针对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安监局。隐患整改结束后,专家应及时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