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督办工作制度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案件督办检查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受理或立案的下列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涉嫌违法的事项和案件:(一)群众举报或投诉的(二)监督检查或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三)上级交办的(四)其他部门转来的(五)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披露的二、稽查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办人负责事项和案件的处理。由稽查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处理情况进行日常督办检查。三、已经受理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在调查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刻处理,并报告局主管领导。对于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四、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结案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5日前报稽查部门负责人,稽查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期限可以顺延。顺延时间由局主管领导确定。五、承办人应将事项和案件的处理情况定期或及时向稽查部门负责人报告。处理完结的,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交至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该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答复和整理装订,并将案件卷宗交办公室归档。稽查部门应每个月向我局主管领导汇报处理事项和案件处理情况。六、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承办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一年内有3次以上,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结的承办人,依据我局相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