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一、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单位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行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杜绝先上岗后检查的事情发生。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若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以及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立即责其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患病要及时向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报。五、食品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衣、裤、发帽应干净整洁,及时更换或清洗,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须使用专用工具售货。六、以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设有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资料盒,由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并将每名从业人员每次健康检查合格体检表和合格证明(复印件)进行归档。食品经营单位:杭州容恒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