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这些法规数量众多,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上位法到下位法都衔接得较为严密的制度体系。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88条。《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虽然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法规,但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部门规章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地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都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同时结合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