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非法犯罪所得案无罪辩护得以从轻判决的案例本案,董某由于掩饰非法犯罪所得被公诉,涉案数额8万余元,公诉方建议量刑在3年。本人以无罪进展辩护,事后法院以管制6个月的极轻判决结案。辩护词(董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案)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董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我依照庭审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考虑和采纳。关于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从庭审查清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来看,董某不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不构成主观要件“明知”的犯罪程度。本案中,查清同案被告卖方段某没有明确说明所卖焦炭的来历。公诉方在是否明知的认定上,是使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推定成立的条件:要到达明知的程度,按照出卖当时的时间、地点、价格等多种要件来进展认定。但是,公诉方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疑点、证据力缺乏。并不能证明董某在购置焦炭时“明知“此焦炭系犯罪所得,相反,却有证据证明董某在购置时并不明知此焦炭系犯罪所得,因此,本案缺乏构成此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一、焦炭属于一般物品,非是登记物品,不需要特别证件或者登记就可以自由买卖,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税票才可以买卖。除了房产及机动车类有国家强迫性规定,须有登记证明才可以买卖,而其他通用的消费、生活用品,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也不可能有这种规定。有税票的情况是利于买方减免税额同时社会存在大量的顶账、转卖、本人使用不完的情况,都不会有税票。本案的侦查机关在调查时,侧重于所卖焦炭是否有税票的征询题,来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的推定条件,是错误的。也是违犯了市场的实际情况。全国此类情况普遍都是,是正常的消费生活方式,没有税票并不违法,不开发票并不必定偷漏税,这在大量的民事审讯当中,法官也不会由于无税票而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一个道理(有大量的民事案例在无税票的买卖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买卖合同的有效同时保护)。没有税务机关的违法证明,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违法,连行政违法都谈不上,何谈犯罪,该认定理论假设成立,那么全国人人自危。侦查机关在其他证据缺乏的情况下,侧重扩大使用该事实来进展指控,反而说明其证据力的缺乏。二、涉案焦炭的买卖价格根本同市场价格持平,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本案要区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能以含税价来衡量不含税价作为价格过低的依照。从我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董某所提供的公司的销售记录上,第一次购置段某的焦炭的价格为不含税价1050元,之前一个多月有1150的情况,之后的含税价格存在有1150的情况(扣除17%税额为955元不含税价),还低于购置段某的情况。第二次购置为不含税价790元,同之后的相隔一个有左右的有一批876元的,还有一批含税价960元的(扣除17%税额为797元),也是有高有低,崎岖不大,符合市场规律,及质量、块大块小的差价的情况。两次说明一下,不含税价是正常的社会买卖现象,并不是非法买卖,市场中大量买卖报价惯例也存在含税及不含税两种报价的情况,同时非法买卖也不等同于刑事犯罪。按照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价格报告(卷四25页),认定董某涉案的价格第一次为每吨1287元(59765/46.43吨),在扣除17%税额后不含税价为1068元,同涉案的实际购置价格1050也根本相符。鉴定部门第二次的认定价格为每吨1179元(25653/21.74吨),扣除17%税额后不含税价为979元,第二次由于经买方化验室质量检验扣除6%水分含量及存在块小的情况(见辩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含税看汇款是汇给公司仍然个人,给公司是含税价,给个人是不含税价,含税价大于不含税价17%),成交价格为856元,也在情理之中,没有明显的价格过低差异。鉴定的价格并不等同于市场价格,要受销售地域、时间、质量等诸多要素左右。被告人提供的本公司销售记录是真实的反响其当地的市场情况,在有公司完好的销售记录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认定应当以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准,而通过庭审提交公司。以上事实说明,公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来进展指控的事实不成立。三、董某涉案行为系为所任职公司的职务行为,决定购置的权利与购置的受益皆在公司,质量检验、最后定价由公司统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