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自检制度5则范文******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第一条本单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经营的食品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副职领导中指定一名主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食品经营的每个部门、岗位配备要根据情况配备一名以上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具备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第三条每周定期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熟悉和正确操作食品安全管理规程。第四条对经营场所的管理实行定岗定责,专人管理;每日检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每日检查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正常使用;每日检查与食品经营活动有关的卫生情况,保证做好各种卫生工作;一切检查工作做好记录。第五条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没有参加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必须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第六条对购进的食品实行专人五级查验(采购员查验、仓库保管员查验、柜台销售管理员查验、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部门领导查验,不购进无合法资格证件的供货者提供的食品,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七条对入库的食品实行专人负责,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每周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八条按照规定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持标示的内容明确、完整、清晰。第九条食品上柜销售时,柜台实行专人查验,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柜销售。第十条加强对食品销售标签的管理,销售散装食品时,按照规定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销售预包装食品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第十二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自行抽样检验,充实、完善和提高经营者自检能力,增添技术手段和设备自行对购进的食品实行进货检验,每天自行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测;每月根据经营食品的情况,自行对销售的食品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档案,逐步对进货查验和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要做到提前一个月预警,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查、下柜和召回。第十四条对批发销售的食品,要指定专人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确保销售产品去向的可追溯性。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退市下架食品的处理记录,每天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召回情况全面记录,实行专人管理,避免重新流入市场。第十六条主动多方了解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对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布的,或者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主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妥善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十七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定期公示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第十八条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弱环节,消除事故发生隐患,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第十九条设置食品广告监督员,每日对店堂发布的各种食品广告进行检查,企业发布的食品广告必须经过食品广告监督员审查后方可发布,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条指定食品安全联络员,积极配合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