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5篇]XX县区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摘要)(2007年4月2日XX县区政府高政发[2007]24号文件发布)第三条农村五保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者虽有法宝赡(抚、扶)养义务人,但无赡(抚、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指依照国家规定的,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其内容是:1、供给粮油和副食品、生活用水、用电和燃料;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由所在村或供养人、敬老院指定专人给予照料;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办理丧葬费用。其遗产与供养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者由村委会处理;6、对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提供必需的学习用品,由教育部门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年底审批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细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2、审查。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1页共2页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从接到村民委员会的评议意见之日起,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4、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五保供待遇,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报市民政局备案。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