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度XX县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制度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运输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其行使职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第三条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运输局窗口统一受理局直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五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第六条实施机关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七条建立行政许可会审会制度。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要召开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会审会研究确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八条建立会议纪要制度。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研究重大事项召开的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第十三条发生严重的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或者多次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部门,年度内取消评先。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