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等,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1)舟山市责任区内(含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下同)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2)舟山市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舟山市责任区内,但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二等级标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2005〕112号),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2.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2.2重大气象灾害(Ⅱ级)(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主要国道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2.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3.1市领导小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或可能发生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3.1.1市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成员: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围垦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港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环保局、舟山广电总台、市新闻办、市电力公司、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3.1.2市领导小组职责(1)制订完善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2)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授权,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5)指导和督促市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6)承担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赋予的其他任务。3.1.3成员单位职责(1)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参与市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